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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官敏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858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221民初2123号
    案号 (2018)豫1221执1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6-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上官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仰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447094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息6%从2014年10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仰韶生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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