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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官敏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858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洛民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洛执字第00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03
    发布日期 2016-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交付汇票票款本金1500万元,并自2015年5月13日起以1500万元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支付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7万元;被告上官敏华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中被告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官敏华可就其实际履行部分向被告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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