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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黄山市伯特利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00075****99X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0民终284号
    案号 (2020)皖1002执128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1-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2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即:黄山市伯特利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黄山市江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78529.63元;黄山市伯特利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黄山市江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的利息(以2469411.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909118.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黄山市伯特利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黄山市江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58000元;如黄山市伯特利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期限内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黄山市江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黄山市伯特利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屯溪区徽山路17号永佳福邸6幢401室及屯溪区徽山路17号永佳福邸6幢301室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所需款项后的余值,在330万元内优先受偿;驳回黄山市江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2民初17252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如黄山市伯特利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期限内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黄山市江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黄山市伯特利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JA0957号、皖JC0957号、皖JD0957号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变更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2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周灵恩、梁巧霞在最高额975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确定的黄山市伯特利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周灵恩、梁巧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山市伯特利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59760元、保全费5000元,由黄山市伯特利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周灵恩、梁巧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2元,由黄山市江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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