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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卓尔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30****969N
    执行依据文号 (2022)津0111民初1680号
    案号 (2022)津0111执1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5-24
    发布日期 2022-07-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卓尔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孙德强323,51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3,51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6.5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卓尔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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