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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卓尔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30****969N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1民初13818号
    案号 (2022)津0111执2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7
    发布日期 2022-0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卓尔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戚蓉房屋转让价款219,796.02元;二、被告天津卓尔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戚蓉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以219,796.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为标准计算);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9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卓尔电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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