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嵊卫公罚〔2019〕-1-5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嵊泗离岛微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嵊泗离岛微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其处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六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12 |
决定机关 | 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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