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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城市城区浓侬婚纱摄影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L20058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02民初2456号
    案号 (2020)晋0502执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4-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原告(反诉被告)泽州县土产日杂棉麻总公司与被告毋新亮(反诉原告)2019年5月6日签订的《补房屋租赁合同》中“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租金每月5万元,共50万元”的内容;撤销被告毋新亮(反诉原告)2019年5月6日所出具的欠条中关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50万元租金”的内容。二、被告城区浓侬摄影(经营者被被告毋新亮)、被告毋新亮、被告王建花向原告泽州县土产日杂棉麻总公司支付晋城市城区新市西街128号房屋一、二、三楼截止2019年2月28日的徐进52万元(2018年4月30日之前是15万元,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是37万元),支付上述房屋二、三楼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3万元,以上共计55万元,并以该5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记住利率支付自2019年5月7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城区浓侬摄影(经营者为被告毋新亮)、被告毋新亮、被告王建花向原告泽州县土产日杂棉麻总公司支付上述房屋三楼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的租金6000元。四、被告城区浓侬摄影(经营者为被告毋新亮)、被告毋新亮、被告王建花立即给uangao泽州县土产日杂棉麻总公司腾退晋城市城区新市西街128号二楼的房屋,并按每月9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泽州县土产日杂棉麻总攻支付上述房屋的二楼从2019年5月1日起至腾空之日止的租金损失。五、被告城区浓侬摄影(经营者为被告毋新亮)、被告毋新亮、被告王建花向原告泽州县土产日杂棉麻总公司支付“基础热费”6695.1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项从2018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二、三、四、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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