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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通许双丰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2208****741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1民初1477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34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19-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兰考飞翔农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沃得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价款4048095元及从2018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成行、石建荣、张殿杰、通许双丰农机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中2224195元及以2224195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日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丹阳市沃得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784元,由五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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