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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0471****90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02民初982号
    案号 (2018)苏0402执45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26
    发布日期 2019-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一先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陈建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常州市一先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4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10元,由常州市恒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陈建琴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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