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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宣城市三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80258****477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802民初6475号
    案号 (2020)皖1802执1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宣城市三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若被告宣城市三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宣城市三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新田镇新泰村袁村林场、宣州区新田镇新泰村上施组三老林场林权(林权证号为:宣林证字第3400221326、3400216651、3400216639号)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78元,由被告宣城市三晶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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