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0015****066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1332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恢14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给付借款利息2371500元(截止2018年2月8日),合计9371500元。 二、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8%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给付2018年2月8日以后的利息直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新余市众立源物资有限公司、新余市渝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周素琪、陈剑权、廖江闽、沈小铭、邓春平、李红、简永华、黄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774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2472元。由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新余市众立源物资有限公司、新余市渝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周素琪、陈剑权、廖江闽、沈小铭、邓春平、李红、简永华、黄琳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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