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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98690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502民初1436号
    案号 (2018)赣0502执10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2
    发布日期 2018-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廖江闽、沈小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渝水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借款500万元及利息220万元(暂算至2017年3月21日),并以本金500万元,按月息2%支付从2017年3月2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2200元,由被告新余市夏威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廖江闽、沈小铭承担,被告新余市盛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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