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环罚字[2017]3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市至信锁业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14年7月在温州市鹿城区盛通路18-20号(第2幢第五层)建成五金拉手制造项目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压铸机5台,抛光机15台等,生产过程中产生压铸废气和抛光粉尘,已建成设施对抛光粉尘进行水过滤后排放,但该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其他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压铸废气直接排放。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生产”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29 |
决定机关 | 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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