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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永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它
    行政处罚内容 现已查明,2019年11月26日,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基坑排水时,将其部分污水排放到永康市西城街道桃花巷的道路上。本机关认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擅自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4
    决定机关 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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