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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萧人社监罚字[2020]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资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30
    决定机关 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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