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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义建罚【2020】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义建罚[2020]6号被处罚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向全地址:金华市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案由: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经调查核实,2020年3月30日,在廿三里街道老街有机更新一期地块项目工地,被处罚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排木工刘梅梅指挥塔吊(设备牌号为:浙YW-T01420)吊装作业,该机械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设备代码4300)。经确认,刘梅梅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以上事实有被处罚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安全员金洋的陈述和申辩、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牌和使用登记牌复印件、工人刘梅梅的三级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复印件、现场勘查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和施工合同复印件佐证。2020年4月14日,我局告知被处罚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告知其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处罚人于2020年4月17日表示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我局认为:被处罚人安排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处罚人在查处后已经落实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被处罚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有关规定执行。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14
    决定机关 金华市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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