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天马集团新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42344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103民初2524号 |
案号 | (2021)皖1181执3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天马集团新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为1395000元;自2016年7月29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按照月利率18.6‰计算);被告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王成7华、董舒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天马集团新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二、驳回原告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15元、保全费5000元,计61915元由原告滁州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492元,被告安徽天马集团新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天马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华、董舒玉负担614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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