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应急罚〔2021〕3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般行政处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10月21日、22日,南宁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在有限空间蒸煮工段黑液罐、洗选漂工段泡沫槽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你单位“未在有限空间蒸煮工段黑液罐、洗选漂工段泡沫槽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修正版,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的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决定对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9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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