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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神鹰工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55****244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鄂0303民初68号
    案号 (2021)鄂0303执16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21年3月11日,被告十堰福克工业有限公司尚 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本金670万元 及利息(其中,2021年3月11日前的利息113218.16元;自2021 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6.08%计付利息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 日止)。具体支付方式为:被告十堰福克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 6月偿还61.03万元;2021年9月偿还41.03万元;2021年12 月偿还41.03万元;2022年3月偿还71.03万元;2022年6月 偿还71.03万元;2022年9月偿还71.03万元;2022年12月偿 还71.03万元;2023年3月偿还63.53万元;2023年6月偿还 63.53万元;2023年9月偿还63.53万元;2023年12月偿还 136.6418万元(每笔款项于当月底最后一日前付清)。以上共计 还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54.4418万元。 若被告十堰福克工业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款项未按上述约定 偿还,自逾期之日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 支行有权就权就尚欠的全部欠款立即申请执行,并以尚欠的本金 为基数,按年利率6.08%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神鹰工业园有限公司、十堰万事通智控科技有 限公司、汤学才、汤学元、陈琴、袁智霞对被告十堰福克工业有 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东汽支行对被告 汤学才、陈琴提供担保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东岳 路30号4幢4-2-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十堰市 不动产权第0007478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权第0007479 号、他项权证号:鄂(2016)十堰市不动产证明第0015474号) 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处置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十堰福 克工业有限公司所欠的贷款本息; 案件受理费58700元减半收取29350元、保全费5000元, 共计34350元,由被告十堰福克工业有限公司、十堰万事通智控 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神鹰工业园有限公司、汤学才、汤学元、陈 琴、袁智霞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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