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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神鹰工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30055****24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303民初1209号
    案号 (2020)鄂0303执1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十堰隆硕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097104.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截止2018年3月21日的利息为420026.19元;2、从2018年3月22日开始至清偿完毕时止,以7097104.22元为本金,按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8.482%计算)。 二、被告湖北冠合车桥有限公司、湖北神鹰工业园有限公司、张胜林、徐延红、张子祎对被告十堰隆硕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420元减半后收取32210元,由被告十堰隆硕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冠合车桥有限公司、湖北神鹰工业园有限公司、张胜林、徐延红、张子祎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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