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869****09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8民初13754号 |
案号 | (2020)沪0118执34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安市宏润水产制品有限公司交付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000弄33号1002室、1102室、1302室、15号1501室、1502室、1601室、1602室的七套房屋; 二、被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南安市宏润水产制品有限公司办理上述七套房屋的过户手续,将上述七套房屋过户至原告南安市宏润水产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过户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南安市宏润水产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各自负担); 三、被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安市宏润水产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22,874,69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四、原告南安市宏润水产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驳回原告洪润洲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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