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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元通针织服装厂
    法定代表人 门前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38692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2民初4637判决书
    案号 (2017)津0112执13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4
    发布日期 2017-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化工二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市华泽(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元及利息433384.79元,本息合计923384.79元。二、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福利木器包装箱厂、天津市元通针织服装厂对被告天津市津南化工二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福利木器包装箱厂、天津市元通针织服装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化工二厂追偿。案件受理费1303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594元,由被告天津市津南化工二厂、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福利木器包装箱厂、天津市元通针织服装厂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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