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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皋公(港)行罚决字〔2020〕52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3月18日,如皋市公安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存在财务室无监控、财务室保险柜未固定,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治安隐患,责该单位于2020年3月25日前整改完毕。2020年3月26日,如皋市公安局民警在对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复查时发现该单位无正当理由对18日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的财务室无监控、财务室保险柜未固定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对夏林林的询问笔录,检查录像、复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根据《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罚款陆仟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0
    决定机关 如皋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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