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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42774****577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427民初880号
    案号 (2022)冀0427执7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28
    发布日期 2022-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前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夏永军保证金270000元、劳务费50000元共计32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永军劳务费2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0000元为本金基数,利率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夏永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夏永军负担100元,被告李前华负担6100元,被告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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