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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消)行罚决字〔2020〕11000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2020年7月22日开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及《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产停业,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30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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