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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42359****058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甘1221民初438号
    案号 (2020)甘1221执恢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辉卓雅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成县宏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721833.17元和利息 1194795.07元,共计4916628.24元(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偿还1500000元;于2018年9月30之前偿还1500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1916628.24元); 二、被告成都辉卓雅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未按约定偿还以上款项,原告成县宏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后期偿还款项一并予以申请执行(即2018年8月31日前的1500000元未能偿还,成县宏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4916628.24元申请一次执行;2018年9月30日前的1500000元未能偿还,成县宏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3416628.24元申请一次执行;2018年10月31日前的1916628.24元未能偿还,成县宏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1916628.24元申请执行);三、如被告成都辉卓雅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成县宏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偿还义务,被告成都辉卓雅商贸有限公司和被告洪雅金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按年利率24%向原告成县宏体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从2018年8月1日起至未偿还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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