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荔市监处字[2021]6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78223H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38号华龙大厦601-606房法定代表人:张爱平维保电梯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山顶12号自编1号、2号、3号2021年1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山顶12号自编1号、2号、3号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一台电梯(注册代码为:31704401032012080001)的维保记录最新记录日期是2020年12月8日,缺少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月4日之间的维保记录。为进一步查清案情,遂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与电梯使用单位广州市荔湾区鹤洞敬老院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负责对该公司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白鹤洞山顶12号自编1号、2号、3号的电梯(注册代码为31704401032012080001),保养期限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在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了维护保养,但未按安全技术规定对此进行记录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另,据当事人与广州市荔湾区鹤洞敬老院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保养合同显示,其维保费用为300元/月/台,由于无法扣除单次维保收入中的人工、水电、场地租金、交通费等各项成本,违法所得难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证据复制单等材料为证。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1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穗荔市监告字[2021]27号的《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质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在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当天立即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已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020-81697654)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0146)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当事人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7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爱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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