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26821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103民初5854号 |
案号 | (2020)浙0103执27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并向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房屋; 三、被告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租金1859925元(抵扣履约保证金后)(暂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2019年9月24日起至合同解除时的租金及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年租金3707294元/365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空返还之日止); 四、被告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11217.5元(自2019年1月28日,以1653647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 五、被告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0元; 六、驳回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98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499元,由原告杭州市下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7410元,被告浙江银江羽毛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120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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