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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博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MA****PC1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民终6195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6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丙方同意对乙方所欠付甲方施工《合肥顺丰丰泰产业一期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丙方向股权、资产收购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股权、资产收购方直接将2217216元支付至甲方,作成对甲方的债务清偿;丙方承诺股权、资产收购方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2217216元支付于甲方账户,否则甲方可随时向乙丙方主张权利;甲方收到案涉目标价款时,无需向收购方出具任何税收票据;若股权、资产收购方未履行支付义务,或甲方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收到2217216元款6项可视为乙、丙方违约,乙丙方还需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等。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科大智能公司与博能公司自愿签订《合肥顺丰丰泰产业一期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切实履行。2018年12月31日验收合格后,原告与被告博能公司、百茂鑫公司自愿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也应当切实履行。科大智能公司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收到工程款2217216元,构成违约,科大智能公司有权依据该协议,要求博能公司支付工程款2217216元,并要求百茂鑫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系双方的约定,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科大智能公司诉请违约金,因科大智能公司与博能公司约定,博能公司如违约,科大智能公司在支付该逾期款项当天,即应书面主张该逾期违约金,否则视为科大智能公司放弃该主张,科大智能公司未能依约主张,故视为放弃主张违约金,故对科大智能公司违约金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百茂鑫公司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的法律文书后,未提供证据及答辩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庭审质证等相关权利。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7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博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清偿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217216元;二、江苏百茂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安徽博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01元,由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47元,安徽博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百茂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654元。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科大智能公司于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百茂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博能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数额问题。科大智能公司与博能公司之间先后签订了《合肥顺丰丰泰产业一期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协议书》,该两份合同中均对博能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且约定的内容不同。本院认为,《协议书》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视为双方对总承包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变更,应以《协议书》的约定作为双方之间违约责任计算的标准。根据《协议书》约定,科大智能公司未能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收到诉请的工程款,博能公司应8当赔偿科大智能公司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现科大智能公司主张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未付款为基础,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博能公司对违约金计算基础及时间起点无异议,但认为该计算标准过高,同时科大智能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达到了该标准,故对此计算标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科大智能公司作为工程款收款方,其损失主要是资金占用损失,酌定博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工程款2217216元为基础,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3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综上,科大智能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安徽博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清偿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217216元”、第二项即“江苏百茂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安徽博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安徽博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未付工程款2217216元为基础,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3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驳回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0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001元,由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47元,安徽博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江苏百茂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76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98元,由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38元,由安徽博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1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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