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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484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426民初932号
    案号 (2019)赣0426执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0
    发布日期 2019-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水元砖款69595元。 二、驳回原告李水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9.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李水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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