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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7****597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17752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88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01606467】。 一、被告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裕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粤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54,995.66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54,995.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裕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粤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支付未交货的货款人民币177,707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77,7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首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泸州首云科技有限公司、周科均对被告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深圳市裕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粤精密电路有限公司的上述两项全部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裕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冠粤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28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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