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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7****597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特2321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56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6-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东莞市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李正峰一致确认,申请人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李正峰尚欠申请人东莞市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70000元,律师费31000元及(2018)粤1971民初15714号案件的诉讼费3455.29元,合计204455.29元。二、申请人东莞市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李正峰一致确认,申请人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李正峰分三期向申请人东莞市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204455.29元,第一期于2020年1月20日(含本日)前支付5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2月29日(含本日)前支付77227.65元,第三期于2020年3月31日(含本日)前支付77227.65元,上述款项付至申请人东莞市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户名:东莞市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账号:1100101900****3980。三、上述款项若申请人深圳市首云科技有限公司、李正峰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申请人东莞市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剩余尚未支付的所有款项及逾期违约金(以17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1日起按每日0.1%的标准计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四、申请人东莞市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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