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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永川市监处字(2021)5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4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