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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富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40066****97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783民初1220号
    案号 (2018)闽0783执4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2
    发布日期 2018-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灵玲、杨守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寿义偿还借款人民币178万元及从2014年3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富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蔡灵玲、杨守森所欠原告借款中的91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蔡灵玲、杨守森所欠原告借款中的87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三明市鑫盛典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蔡灵玲、杨守森不能清偿债务的以159.4702万元为限对原告林寿义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对三明市博远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31578元,由被告蔡灵玲、杨守森、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5000元,被告蔡灵玲、杨守森、三明富鑫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65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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