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富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40066****976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783民初1219号 |
案号 | (2018)闽0783执3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建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日期 | 2018-1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灵玲、杨守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林建明偿还借款人民币472万元及从2014年3月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富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蔡灵玲、杨守森所欠原告借款中的1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蔡灵玲、杨守森所欠原告借款中的166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三明市鑫盛典当有限公司应对被告蔡灵玲、杨守森不能清偿债务的以422.8648万元为限对原告林建明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对三明市博远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70020元,由被告蔡灵玲、杨守森、三明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9740元,被告蔡灵玲、杨守森、富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3800元,被告蔡灵玲、杨守森、三明市鑫盛典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64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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