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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舒美特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82779****911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03民初206号
    案号 (2019)皖0803执12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19-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舒美特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编号为流借字第20161691703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流借字第20161691703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息自2017年7月1日起,复利自前述合同约定的起算日起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庆舒美特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编号为流借字第20141691709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16年6月29日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1177917.17元及复利(按编号为流借字第20141691709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自前述合同约定的起算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淼林、叶文琴、魏青松对被告安庆舒美特纱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在最高债权额10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淼林、叶文琴、魏青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舒美特纱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95元,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04885元,由被告安庆舒美特纱业有限公司、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淼林、叶文琴、魏青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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