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恩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MBU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4民初565号 |
案号 | (2018)苏0214执9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日期 | 2018-04-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恩报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丁志远工资38754.05元、报销款20938.40元、经济补偿金74550元,合计134242.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丁志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1211元,合计1221元(此款已由丁志远预交),由恩报公司负担(丁志远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221元由恩报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恩报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丁志远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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