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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恩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BU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14民初3417号
    案号 (2017)苏0214执14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1
    发布日期 2017-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恩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相日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合计91054.51元。 二、驳回申相日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恩报公司预交),由恩报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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