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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池州市安池茶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50195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02民初3399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16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池州市安池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297075.71元及利息、罚息(1、借款本金800000元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以借款本金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6日,再以本金797075.7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借款本金3500000元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以3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自2020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二、被告安徽省池州市安池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赔偿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被告杨学来、涂春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80%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对被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质保金48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杨学来、涂春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1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580元,由被告安徽省池州市安池茶叶有限公司、杨学来、涂春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258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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