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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公(消)行罚决字〔2017〕100001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长运轮胎翻修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56号的杭州长运轮胎翻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单位属于备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杭州长运轮胎翻修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长运轮胎翻修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2017年5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拱墅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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