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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肥东益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2205****918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4民初3299号
    案号 (2020)皖0104执恢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良林、雍小明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罚息251029.0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此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对被告许良林、雍小明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沿河路116号中央花园6幢306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044895号)、位于新站区濉溪东路98号金环小区1#楼601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92456号)、位于新站区濉溪东路98号金环小区1#楼602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92457号)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中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6三、被告肥东益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8元,由被告许良林、雍小明、肥东益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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