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廖新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537390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302民初982号 |
案号 | (2016)粤1302执65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1-30 |
发布日期 | 2017-02-23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韦忠原支付2015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租金人民币92301.3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以6153.4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以27690.39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以33843.81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以55380.7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以61534.2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以67687.6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以73841.01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以79994.46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以86147.88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2301.3元为基数,以上均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韦忠原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莫满发、廖新穗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第三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热之成鞋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代为向原告韦忠原支付2016年7月-8月租金12306.84元,并自2016年9月起至第三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热之成鞋店与被告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惠州时尚公园租赁合同(热风)》解除或终止前,每月10日前代为向原告韦忠原支付租金6153.42元。 五、驳回原告韦忠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46元,由被告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惠州仲恺创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莫满发、廖新穗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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