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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新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37390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302民初5060号
    案号 (2016)粤1302执39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6
    发布日期 2016-12-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瑶瑶支付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租金85642.2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按月1.5%,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均以当月应付租金6117.3元为基数,分别从当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98元,由被告惠州时尚公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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