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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建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2249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武侯民初字第02885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20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7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中源高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借款本金2261596.32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4月20日,尚欠利息318467.58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以原告银行系统产生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成都中源高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违约金99000元; 三、被告郑铭、刘洪莲、四川冈正塔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黄建兵、四川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茂商品砼有限公司、成都中天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中源高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230元,由被告成都中源高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郑铭、刘洪莲、四川冈正塔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黄建兵、四川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茂商品砼有限公司、成都中天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以及本案后续因判决送达而产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成都中源高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郑铭、刘洪莲、四川冈正塔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黄建兵、四川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茂商品砼有限公司、成都中天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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