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玉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牛峰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982682-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2民初1262号 |
| 案号 | (2018)豫0702执101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5-18 |
| 发布日期 | 2018-08-2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玉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本金5999999.11元及利息1554739.46元(2018年3月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5999999.1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牛峰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王海琴在与牛峰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23元,由新乡市玉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河南丰绅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牛峰、王海琴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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