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盛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179****718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1民初2235号 |
案号 | (2019)苏0621执20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益文、赵美兰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万元。二、被告王益文、赵美兰偿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3月12日,利息计算为208751.04元、复利为8860.92元;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608751.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75%计算逾期利息、复利)。上述一、二两项义务,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南通盛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刘长明、赵美金对被告王益文、赵美兰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盛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刘长明、赵美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王益文、赵美兰追偿。案件受理费35815元,减半收取17908元,由被告王益文、赵美兰、南通盛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刘长明、赵美金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81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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