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盛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长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179****718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6448号 |
案号 | (2018)苏0621执35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发布日期 | 2018-12-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以及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的复利[以本金150万为基数计算利息,2016年7月10日(含该日)前按年利率9.69%计息,2016年7月11日(含该日)后按年利率14.535%计息,复利标准同利率标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魏峰、吴艳兰对被告南通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魏峰、吴艳兰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南通盛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淮安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长明为被告南通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借款后,被告南通盛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刘长明有权依据本判决书和本案调解书直接向被告南通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代偿款及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14539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07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4778元,由被告南通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峰、吴艳兰连带负担10239元(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南通朗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峰、吴艳兰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南通盛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淮安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长明连带负担14539元(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南通盛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淮安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长明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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