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盛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长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3328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21民初2202号 |
案号 | (2016)苏0621执22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9 |
发布日期 | 2016-12-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661.09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661.09万元,自2016年2月7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原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盛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淮安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涉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淮安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盛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本息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锦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代偿款本金及相应期限内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锦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淮安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盛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7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720元,由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锦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淮安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盛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代垫,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锦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淮安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盛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72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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