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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4880
    执行依据文号 (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93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21-03-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从2000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逾期则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对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54.17元,由两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付不予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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