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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6010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3民初14号
    案号 (2020)浙03执10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中院
    执行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1-0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浙江同城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20800万元、期内利息16224353.48元、期内利息的期内复利550132.1元、逾期利息、期内利息的期外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20800万元为基数,期内利息的期外复利以期内利息16224353.48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7.8375%自2019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七、在浙江同城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第二至六项抵押、质押担保责任后仍不足以全部清偿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嘉善国际木雕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卢振东、郑瑶瑶、杜旭东、赵慧芳、吴小华、骆金萍对浙江同城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嘉善国际木雕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金额以20800万元为限,卢振东、郑瑶瑶共同承担责任的总额以20800万元为限,杜旭东、赵慧芳共同承担责任的总额以20800万元为限,吴小华、骆金萍共同承担责任的总额以20800万元为限。嘉善国际木雕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卢振东、郑瑶瑶、杜旭东、赵慧芳、吴小华、骆金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同城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八、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承担责任的金额以6060万元为限。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同城市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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